一、总则
1. 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北京地区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京户籍居民,或在北京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非北京户籍居民。
2. 贷款条件: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北京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北京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价格、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购房价格的80%。
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购房价格、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目前为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
四、贷款申请和审批
1. 借款人应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4.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贷款发放和还款
1. 贷款发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审批结果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贷款还款: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逾期未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贷款担保
1.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贷款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2. 抵押担保:借款人应将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抵押担保。
3. 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第三方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七、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等。
2. 借款人因违约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信用记录将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影响其今后的信用评级和信贷业务。
八、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