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尊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了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度过难关,现就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
2. 企业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企业承诺在缓缴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申请材料
1.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企业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5. 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行政行为通知书、法院判决书等);
6. 企业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流程
1.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通知企业办理缓缴手续;
4. 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缓缴手续。
四、缓缴期限及补缴要求
1.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立即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2. 企业在缓缴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3. 缓缴期满后,企业未能按时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缴并处以罚款。
五、其他事项
1. 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 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3. 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得变更或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4. 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认真阅读本通知,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申请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困难。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