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存款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退休或退休提取北京公积金;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者;
4.进城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届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 死亡或宣布死亡。
以下是在北京可以提取部分公积金的情况
1.购房提现: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合作住房、募捐住房、廉租房、危房搬迁、私人标准租赁住房、二手房,贷款不用于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搬迁一年一次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退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
(2)对于使用购房贷款,员工及其配偶使用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政策,每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可一次性提取一天。其他情况下一年,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自住房屋实际发生的住房费用(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首付款)。
2.提款:可每3个月提取一次,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可每次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缴费上限和押金,也不会超过月租。
3、其他提款:
(一)新建、改建、改建自有住房的,每年可退休一次,累计提款总额不得超过自建、改建、大修自营住房实际发生的住房费用。有贷款;
(二)职工因家庭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如遇紧急情况,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不受限额限制,每月可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