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在提前偿还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申请提取。
3. 租赁住房。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每月支付租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4. 离休、退休。职工在离休、退休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离休、退休当月应当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当月应当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6. 出境定居。职工在出境定居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出境定居当月应当在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当月应当在办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8.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当月应当在办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手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9. 其他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规定的用途。职工在其他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规定的用途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职工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北京公积金提取的最高额度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上年度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