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启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启封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1. 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适用于以下情形: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自愿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经单位同意的;
(3)职工调离本市,且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4)职工因其他原因需要暂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2. 封存程序
(1)职工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报送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1. 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职工与单位恢复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且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自愿申请恢复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单位同意的;
(3)职工调回本市,且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4)职工因其他原因需要恢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 启封程序
(1)职工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情况报送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三、其他事项
1.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封存前的标准执行;
2.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启封后的标准执行;
3.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问,请咨询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